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年度履職考評辦法(試行)
(2020年4月23日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工作,增強市人大代表履職意識,充分調動其履職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大代表。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職考評(以下簡稱履職考評)總分為100分,設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按照考評內容評分標準,得80分及以上為優(yōu)秀,得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為稱職,得6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四條 履職考評主要內容:
(一)出席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各次全體會議及代表團會議情況;
(二)審議各項報告、議案和其他議題,并發(fā)表意見情況;
(三)提出市人大代表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四)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原選舉單位組織的閉會期間代表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按要求列席有關會議情況;
(五)參加原選舉單位代表小組組織的代表學習、視察、調研等活動情況;
(六)與原選舉單位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主動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情況;
(七)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及原選舉單位組織的閉會期間代表培訓、研討交流情況;
(八)每年按要求向原選舉單位述職情況等。
第五條 履職考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領導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會同原選舉單位,于每年年底前組織實施,分為三個階段:
(一)代表自評。市人大代表按照《盤錦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職考評表》進行自評打分后,連同本人《代表履行職責記實手冊》一并交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應指導市人大代表及時認真填寫《代表履行職責記實手冊》,詳細如實記錄履職情況,為履職考評提供依據。
(二)初審評定。代表小組結合市人大代表履職情況,對照評分標準,對《盤錦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職考評表》代表自評情況進行審核,代表小組組長簽字后,報原選舉單位初審評定,原選舉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簽字后,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三)復審評定。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原選舉單位初審意見,對市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復審評分后形成市人大代表履職考評綜合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履職情況,由大會秘書處和各代表團進行統(tǒng)計考評,并于會議結束時將統(tǒng)計考評結果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履職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原選舉單位及代表小組,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統(tǒng)計考評,并于每季度末將統(tǒng)計考評結果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反饋至原選舉單位及代表小組,為客觀公正考評市人大代表履職情況提供依據。
第七條 履職考評結果將作為市人大代表評優(yōu)和推薦連選連任人選的重要依據??荚u為不稱職等次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會同原選舉單位一起組織約談,勸其辭職。
第八條 履職考評結果向市人大代表本人進行通報,并向原選舉單位反饋。
第九條 原選舉單位及代表小組應將代表日常考評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代表,以免影響年終考評。
第十條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經履職考評直接作為不稱職處理:
(一)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已不適合繼續(xù)擔任代表職務的;
(二)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已不適合繼續(xù)擔任代表職務的;
(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被紀律審查或者監(jiān)察調查,已不適合繼續(xù)擔任代表職務的;
(四)因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存在與市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為,經有關方面及時約談或者函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五)連續(xù)兩次人代會或閉會期間未提出議案或建議、批評、意見和未在人代會上發(fā)表審議意見的;
(六)未經批準一年內兩次不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原選舉單位組織的閉會期間代表培訓、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或不按要求列席有關會議的;
(七)未經批準不參加人代會并且一年內兩次不參加原選舉單位代表小組組織的代表學習、視察、調研等活動的;
(八)年度內未按要求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代表述職的;
(九)與原選舉單位聯系不密切,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和要求不認真對待,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7日盤錦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一次主任會議通過的《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考評辦法》和《盤錦市人大代表履職考評內容計分標準(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