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決定公告
第16號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決定》已由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27日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決定
(2020年5月26日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中央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是踐行新發(fā)展理念、建設生態(tài)文明、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fā)展思想的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于建設法治政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和推動全市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全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市兩級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應當在黨委領導下,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積極爭取政府支持,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監(jiān)督理念,實施精準有效監(jiān)督。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充分認識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積極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推進公益訴訟工作,作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政治責任,作為推動高質量發(fā)展的內在要求,作為建設法治盤錦的重要支撐,切實增強接受法律監(jiān)督的自覺性,推動形成維護公益訴訟工作的合力,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應當牢牢把握“公益”這個核心,充分運用立案磋商、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等方式,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全面深入開展公益訴訟工作。要服務順應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按照“公益訴訟是督促之訴、協同之訴”的工作要求,找準公益訴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依法辦理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雄烈士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要積極穩(wěn)妥拓展范圍,依法辦理安全生產、互聯網、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扶貧、涉眾型侵害公民隱私、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三、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益訴訟調查權,可以采取查詢、調閱、摘抄、復制有關行政執(zhí)法卷宗材料;約見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人;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咨詢專業(yè)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yè)協會對專門性問題的意見;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組織檢驗、檢測、監(jiān)測;勘驗、檢查物證、現場及其他必要的合法調查核實方式。
四、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負有監(jiān)督、管理以及對國有財產負有占有、處置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工作制度,并對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相關工作給予協助、配合。
(一)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商請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開展鑒定、評估、審計、檢驗、檢測、監(jiān)測、勘驗、檢查等工作,相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邀請相關行政機關專業(yè)人員出庭對專門問題進行說明,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探索建立行政機關專業(yè)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機制。
(三)檢察機關根據公益訴訟工作需要,可以會同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負有監(jiān)督、管理以及對國有財產負有占有、處置職責的行政機關開展專項行動。行政機關可以商請檢察機關開展聯合調查和檢查,形成工作合力,促進依法行政及公益保護。
(四)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審判機關判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承擔召回不合格產品、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監(jiān)督民事責任的履行,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五、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對不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協助調查義務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和單位依規(guī)依紀予以處理,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反饋處理情況;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干擾、阻礙檢察人員調查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采取制止、控制、強行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對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搶奪破壞調查設備、聚眾圍攻等方式干擾、阻礙檢察人員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檢察機關應當規(guī)范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的辦理流程,強化內容的釋法說理性,明確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的事實、法律依據,意見要精準、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通過訴前程序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履行職責、保護公益。要準確把握公益訴訟的條件,突出辦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結合辦案加強個案剖析和類案研究,提出源頭治理的檢察建議。
七、檢察機關可以對訴前檢察建議進行公開宣告和公告。公開宣告可以在檢察機關、被建議單位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辦公場所進行;公告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
八、行政機關應當增強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的自覺性,在收到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后認真開展自查,依法履職或糾正違法行為,并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回復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分階段采取整改措施的,應當將每一階段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回復。對于已經履行職責或者不屬于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供資料并說明情況。
九、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對訴前檢察建議的采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對行政機關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回復檢察建議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虛假整改、糾正違法不實等問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未整改或到期未整改到位的案件應當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fā)現的行業(yè)性、普遍性問題,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議。被監(jiān)督機關不接受、不落實訴前檢察建議的,可以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同級監(jiān)察機關以及被建議單位的上級部門。
十、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并與檢察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健全、規(guī)范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管轄、審理、裁判、執(zhí)行等程序,同時積極支持檢察機關探索開展新領域公益訴訟工作,探索涉案金額較小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縣(區(qū))檢察院向縣(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對于檢察機關無法鑒定的專門性問題,且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亦無法出具檢驗報告、評估報告等專項意見的,可以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審理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時,應堅持以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探索多種責任方式。對需要組織生態(tài)修復等協助執(zhí)行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機關。對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執(zhí)行。
十一、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作出支持人民檢察院裁判的,被訴行政機關應當按裁判規(guī)定的事項依法自覺履行,并接受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
十二、任何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個人不得干涉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撤案、撤訴。
十三、檢察機關應當嚴守檢察監(jiān)督權邊界,不得干預行政機關的正常執(zhí)法履職和自由裁量權;對于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及時公開案件辦理情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各級行政機關對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的司法不規(guī)范問題,可以提出改進意見建議,必要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匯報。
十四、有關機關及部門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工作中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會商研判、信息通報、案件線索雙向移送、辦理及反饋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執(zhí)法與公益訴訟起訴及審理工作銜接信息平臺,依法雙向開放相關信息和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十五、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建立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與生態(tài)環(huán)境公益訴訟銜接機制,檢察機關應當支持有關機關提起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訴訟;探索建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tài)修復管理人等制度。
十六、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配置科學、運行高效的公益訴訟機構,配齊配強公益訴訟辦案力量,組織開展公益訴訟業(yè)務培訓,加強對檢察公益訴訟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制考核,提高檢察公益訴訟隊伍能力水平。同時,加大科技裝備投入力度,為公益訴訟取證工作的空間拓展及時間有效利用,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司法鑒定服務保障,加快準入一批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領域的司法鑒定機構;進一步規(guī)范相關鑒定項目、執(zhí)業(yè)類別和業(yè)務范圍,明確收費標準。積極探索建立公益訴訟案件待人民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直接承擔鑒定費用的工作機制。
十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益訴訟工作的財政保障。公益訴訟工作所需的相關辦案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納入財政預算。探索建立公益損害賠償金管理機制,確保賠償款項依法用于公益修復。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機關配合調查取證、辦理和回復訴前檢察建議、執(zhí)行行政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等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二十、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落實訴前檢察建議、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重大損失的,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監(jiān)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工作協助機制。
二十一、市縣(區(qū))兩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方式,監(jiān)督和支持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二、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會同新聞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加大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公益保護的宣傳引導,提高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營造公益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環(huán)境。
二十三、鼓勵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依法向檢察機關舉報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建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機制。
二十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